《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引导行业回归租赁业务本源

小微 2024月01月08日 阅读数 69229

  中国网财经1月8日讯(记者 鹿凯)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修订发布以来,在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引导行业回归租赁业务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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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原《办法》已无法满足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向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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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坚持回归租赁业务本源为原则;严格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发展水平,适度提高部分行政许可条件,增加主要发起人类型,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始终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作为导向,增加资本和风险管理专章,完善业务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调整优化监管指标,合理控制业务增速和杠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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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了解到,此次《征求意见稿》共9章96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发起人制度;二是强化业务分级分类监管;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四是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五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六是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同时,金融监管总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重点研究明确“什么人能够办金租、什么条件能够办金租”,优先选择生产制造适合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产品的优质股东,并结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水平,适当提高部分股东资质条件。同时,《征求意见稿》将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

  在规范融资租赁业务方面,《征求意见稿》一是优化租赁物范围,二是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监管,三是强化租赁业务发展正向引导,四是强化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

  《征求意见稿》在金融租赁公司监管指标方面,一是新增杠杆率及财务杠杆倍数指标;其中,杠杆率指标监管要求为金融租赁公司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指标监管要求为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二是优化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比例监管指标。按照逆周期监管的思路,将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将同业拆借比例规范范围由同业拆入业务扩展到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业务。三是新增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流动性监管指标,强化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监管。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在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自身监管,同时还制定了差异化的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监管规则,一是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以项目公司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二是差异化管理金融租赁公司从股东融资;三是对金融租赁公司采购股东生产的设备资产予以程序性豁免,更好支持制造业企业下游企业购置设备,从而促进股东产品销售。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征求意见稿》修订了准入标准、增加了部分业务经营规则和监管指标,金融监管总局已组织对行业进行摸底测算,总体来看,大多数金融租赁公司在监管指标方面达标压力不大。同时,《征求意见稿》已按照新老划断等原则作出过渡期安排。

(责任编辑:张紫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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